为提高会员参与银川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协会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积分对象
第一条 全体会员。
第二章 积分周期
第二条 会员积分周期为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基础分值重新计算。
第三章 积分内容
第三条 活动与会议积分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题会议、调研活动、填写调查问卷、征询意见等,每次记2分。
(二)参与协会安排的课题调研或编写技术规范等活动,每个活动记5分;在活动中,提交书面调研报告或草拟技术规范的另记20分,其中牵头行业调研报告或技术规范编写的再另记10分。
(三)接受协会委派代表协会或行业参加外部专题会议或活动每次记5分。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如物业大讲堂、项目经理继续教育专项培训等,每参加一次记2分。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竞赛的每次记3分,按取得的实际成绩优异情况另记5-10分。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结对帮带”活动,经协会统筹协调,对成功结对组织实施且达到预期效果的帮带企业记10分,被帮带企业记5分。
(七)参加协会组织的对外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每次记2分;配合协会接待兄弟协会和兄弟省市来银交流学习,每次接待人数20人(含)以内记5分,20人以上记10分。
(八)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法律咨询日”活动,每次记2分。
(九)精心为协会年会准备文艺节目且被采用的,每个记5分。
(十)热心慈善事业,响应协会组织的捐款捐物助学助困、支援灾区或贫困地区,每次捐款数额5000元(含)以下的记5分,5000-10000元(含)记10分,10000-20000元(含)记20分,20000-50000元(含)记30分,50000元以上记50分。
(十一)按照协会要求完成年度会员信息更新的每次记3分。
(十二)会员单位积极对外宣传协会,协会得到物业企业或物业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相关企业认可并成功办理入会的,记3分。
第四条 宣传积分
(一)积极向协会投稿,并被协会公众号或网站采用的(简讯、软文、视频等多种形式),每篇信息稿件记1分。
(二)通过向协会投稿,被协会推荐在各类媒体、杂志转载、刊发的,每篇信息稿件记5分。本条信息稿件与(一)分别单独记分。
(三)响应协会号召,向协会提供照片、视频等素材,协助协会文化宣传工作的,每张有效照片被采用记1分,每段有效视频被采用的按时长记2-5分。
(四)配合协会积极与电台和媒体保持互动,在协会的组织下联合开展各类电台和媒体活动、与媒体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为行业宣传作出贡献的,金额1000元以下记1分,金额1000-5000元记3分,5000元以上记5分。
第五条 会费积分
(一)每年在6月30日之前缴纳当年会费记20分,7月1日-8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记10分,9月1日-10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记5分,11月1日-12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记2分。
(二)未缴纳上年度会费的,不享受以上积分办法。补缴上年度会费后,自缴纳之日起按基础分开始计算。
第六条 其他积分
(一)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会员单位信用等级在AAA级的记5分,AA级的记3分,A级的记1分,A级以下的不记分。
(二)列入银川市观摩考察学习物业项目,记10分。
(三)未列入本办法积分范围内临时组织的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活动记分方式,给予相应记分。
第四章 扣分项目
第七条 未能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等,每次扣10分。
第八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会员单位违反《银川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且经协会提醒拒不改正的每次扣20分。
第九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并接受协会调解,其中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结果或者拒不执行的每次扣20分。
第十条 申报或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推选、比赛、竞赛等活动弄虚作假,使用不真实材料数据的每次扣20分。
第十一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如物业大讲堂、项目经理继续教育专项培训等,报名占用名额后,又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5分。
第五章 积分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基础分为100分。新入会会员单位当年不参与会员积分。
第十三条 积分情况作为协会推选优秀会员单位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会员单位晋升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如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可作为协会向主管部门推荐创先评优、树立示范标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积分记录和统计工作。秘书处每季度将各会员单位积分情况公布一次,每年1月份将各会员单位上年度积分情况汇总排名后,在网站、公众号等平台给予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可通过协会指定的流程查询积分情况。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复核。
第十六条 对于年度排名前50名的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公益培训、讲座等;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交流活动;
(三)优先转载会员单位通讯稿件或向媒体推荐;
(四)收费培训课程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
(五)优先向主管部门推荐创先评优、树立示范标杆;
(六)其他可以利用协会资源进行激励的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在相关活动组织中予以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3年4月21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